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1號
- 再審原告
- 劉亦茜
- 再審被告
- 吳孟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23至25頁)。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