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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66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松鈞李昆曄楊舒嵐

聲請人
阮鼎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668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前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107年度抗字第1668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及退還裁判費,本院於112年1月6日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並無就請求事項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仍執前詞聲請補充裁定,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6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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