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668號
- 聲請人
- 阮鼎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668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前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107年度抗字第1668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及退還裁判費,本院於112年1月6日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並無就請求事項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仍執前詞聲請補充裁定,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