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阮鼎祥
相對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對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2年2月2日以院高民光107抗1668字第1129100639號函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訟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就依職權調取所得之卷宗審查結果,已確定部分之相關案號詳如附表。

㈠訴請損害賠償部分:依裁判主文,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均由敗訴之聲請人負擔。

㈡再審(針對103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

⑴依據本院104年度小抗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人向本院繳納之抗告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⑵聲請人依上開裁定繳納之再審裁判費1,000元、及於本次再審聲請之歷審程序中所繳納之抗告費,依各抗告駁回裁定主文及本院106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均由聲請人負擔。

㈢再審(針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 依諸卷內事證資料,聲請人於本次再審聲請歷審程序中,未有繳納訴訟費用,且依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相關聲請駁回、抗告駁回之裁定,訴訟費用俱應由聲請人負擔。

㈣綜上各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末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然查,聲請人本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就上開文件及證書俱未有提出或釋明。是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函請聲請人提出裁判費收據影本到院,係以前揭法律明文為憑,非無依據或職務怠惰。聲請人同年6月1日提出民事陳情狀到院,其中第、點略稱:法院要聲請人提出全部收據正本才願受理,無異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云云,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阮鼎祥與順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關案件(案號)表列   ㈠訴請損害賠償   1 103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  2 103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  ㈡再審(針對103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   1 104年度補字第70號  2 104年度小抗字第1號  3 104年度再字第3號  4 高院105抗字第576號  5 高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6 高院106年度抗字第3號  7 106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8 高院107年度抗字第1668號  9 高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  10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02號  1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89號  1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8號  13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56號  14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90號  ㈢再審(針對高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   1 高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2號  2 最高112年度台抗字第99號  3 最高112年度台抗字第100號  4 最高112年度台抗字第101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