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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02號

一、台 阮鼎祥因與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110年度台抗字第402號)聲請補充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402號

聲請人
阮鼎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02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02 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查本院上開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0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阮鼎祥因與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110年度台抗字第402號)聲請補充裁定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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