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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5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翁昭蓉賴惠慈劉又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956號

抗告人
王全華
代理人
王全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蘇郁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所為107年度抗字第9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8日本院所為107年度抗字第95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於同年9月25日裁定駁回再抗告(下稱系爭裁定)。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期命抗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5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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