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6號
- 聲請人
- 楊金妹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明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干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原上字第8 號,下稱本案),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委任狀、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見本院卷第7 至10頁),以為釋明。又依原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內容形式上審查(見本案卷第9 至15頁),尚難遽認聲請人之本案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