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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雯惠石有為林佑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6號

抗告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44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