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趙興華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錦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筑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提起上訴,並於同日委任孔繁琦律師、謝錦仁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上訴狀及委任書可按,是上訴人於108年9月20日起,有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然上訴人自提出委任書後,已逾20日,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見本院卷二第243-246頁)可參,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