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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40號

上訴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暨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672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4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萬4,855元,應徵第三審訴訟費用16萬2,672元,未據繳納,復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應向本院補提委任書,並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4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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