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0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504號
- 上訴人
-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祝
- 訴訟代理人
- 王慈伶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月霞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黃維祝為上訴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岳盟,嗣於民國108 年4月10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108 年4 月30日宣判前之108年4 月17日變更登記為黃維祝,有上訴人108 年4 月17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81 頁),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73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