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吳家登、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益周、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簡志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吳家登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益周 被上訴人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