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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林玉珮徐淑芬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 上訴人
    吳家登
  • 被上訴人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益周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吳家登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益周 被上訴人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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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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