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7號
- 抗告人
- 楊興亞
- 相對人
- 馥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俊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馥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