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7號

減少價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瑜娟蕭清清沈佳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7號

抗告人
楊興亞
相對人
馥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馥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