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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國抗字第6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容正劉素如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抗字第65號

再抗告人
李慧曦
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國抗字第6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迄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認為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國抗字第6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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