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國抗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抗字第65號
- 再抗告人
- 李慧曦
- 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國抗字第6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迄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認為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