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55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楊絮雲蔡和憲黃麟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抗字第55號

抗告人
羅國榮
相對人
羅敔菁

      朱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以其與相對人羅敔菁(下稱羅敔菁)為被繼承人鍾惠(民國105年3月29日死亡)之共同繼承人,羅敔菁於鍾惠過世之前,曾自100年6月6日至105年1月30日間,盜領鍾惠存款新台幣(下同)1153萬5086元,復於鍾惠過世後,再盜領鍾惠遺產存款1萬3005元,且上開盜領款項中之200萬元,係轉入相對人朱峻弘(下稱朱峻弘)之帳戶中。又羅敔菁於103年初,將抗告人所交付為鍾惠醫療及生活開銷所需之費用120萬元據為己有,轉入朱峻弘帳戶。而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與第1148條等規定,請求羅敔菁返還1154萬8091元本息予繼承人公同共有,其中200萬元本息部分與朱峻弘負連帶給付責任;併請求裁判分割原審起訴狀附表一之鍾惠遺產,及羅敔菁應另給付120萬元(下稱本件訴訟)。原法院則依相對人之聲請,以兩造另有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另案訴訟(下稱另案訴訟)繫屬中,其訴訟結果影響本案訴訟遺產範圍,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抗告意旨略以:另案訴訟之訴訟標的為相對人對抗告人之終止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其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之房地(下稱另案房地),現仍登記為抗告人所有,該事件並非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之先決問題。況本件訴訟自起訴以來迄未進入實質審理,仍在進行調解程序,而另案訴訟即將終結,未來亦不致發生裁判歧異情事,並無停止訴訟之必要,原法院未詳加審酌即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尚有違誤,求予廢棄等語。

三、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定參照)。又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縱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但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裁判,若因中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宜(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105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

四、經查,另案訴訟係抗告人及羅敔菁之被繼承人鍾惠主張另案房地係借名登記於抗告人名下,而終止借名登記,請求抗告人返還房地。惟另案房地並非本件訴訟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抗告人請求分割之遺產(見原法院卷第30頁),即非當然屬於本件訴訟辯論調查之範圍。且該訴訟係就另案房地請求移轉登記,並非確認遺產範圍或繼承權是否存在,尚難認本件訴訟之裁判,當然應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況查,本件訴訟主要之事實上爭執為羅敔菁有無盜領鍾惠存款及違背信託等侵權情事,並非確定鍾惠之遺產範圍,而本件訴訟自106年3月24日起訴後,經多次調解不成立,始於106年11月29日為言詞辯論,自應就兩造上開爭執迅為調查審理。至另案訴訟所涉並非本件訴訟之主要爭點,其訴訟之審理調查不致與本件訴訟重複,而有違訴訟經濟;又該訴訟經原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36號判決駁回原告鍾惠之訴,羅敔菁承受訴訟後不服上訴,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已於107年5月15日判決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判決書),即另案訴訟之事實審業已終結,為免當事人因延滯而受不利益,本件訴訟應得續行審理,並無停止之必要。

五、從而,原裁定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尚有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並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黃麟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5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