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8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286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3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7 年9月3 日107 年度聲字第314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月13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等狀(本院卷第3 頁),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
二、次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52 號、107 年度台抗字第533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原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核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