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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8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容正劉素如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286號

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3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7 年9月3 日107 年度聲字第314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月13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等狀(本院卷第3 頁),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

二、次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52 號、107 年度台抗字第533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原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核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8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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