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956號
- 抗告人
- 王全華
- 代理人
- 王全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蘇郁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所為107年度抗字第9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8日本院所為107年度抗字第95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於同年9月25日裁定駁回再抗告(下稱系爭裁定)。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期命抗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