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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74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對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81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為再審之聲請並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在案(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6號),該聲請在法律上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規定,其據以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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