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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莉雲吳素勤何君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楊金妹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干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原上字第8 號,下稱本案),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委任狀、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見本院卷第7 至10頁),以為釋明。又依原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內容形式上審查(見本案卷第9 至15頁),尚難遽認聲請人之本案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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