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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陳筱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5號

聲請人
陳金鶯
聲請人
陳逢泰
聲請人
張有文
聲請人
楊碧玉
聲請人
留文獎(原名劉文獎)
聲請人
曾清平
聲請人
康喜齡
聲請人
陳育璇(原名陳怡利)
聲請人
陳怡萍
聲請人
陳怡娟
聲請人
陳怡瑾
聲請人
熊江富足
聲請人
張秀菊
相對人
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莊隆昌
相對人
莊隆文

      莊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1至8所示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擔保金,為相對人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莊隆昌、莊隆文、莊隆慶提存部分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等與相對人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莊隆昌、莊隆文、莊隆慶(下合稱相對人)及蔡裕芳間假扣押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2日以93年度全字第23號、本院於94年12月30日以94年度抗更㈠字第33號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及蔡裕芳之財產為假扣押確定在案。伊等前遵本院94年度抗更㈠字第33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分別提供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擔保金(下稱系爭擔保金),並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而伊等僅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新北地院以93年度執全字第3222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茲因伊等已具狀撤回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並已於107年5月25日同意返還上開系爭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規定,聲請裁定返還系爭擔保金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地院提存所函、提存書、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民事同意取回提存物狀、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23頁、第26-27頁),並有新北地院93年度全字第23號裁定、本院94年度抗更㈠字第33號裁定在卷可稽(見新北地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2號卷第83-84頁、第106-110頁),且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提存事件,渠等為相對人所提存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姓    名 │ 擔保金 │       提存事件案號         │
  │    │          │(新臺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
  ├──┼─────┼────┼──────────────┤
  │  1 │  陳金鶯  │ 26萬元 │     95年度存字第4146號     │
  ├──┼─────┼────┼──────────────┤
  │  2 │  陳逢泰  │ 23萬元 │     95年度存字第4408號     │
  ├──┼─────┼────┼──────────────┤
  │  3 │  張有文  │ 24萬元 │     95年度存字第4407號     │
  ├──┼─────┼────┼──────────────┤
  │  4 │  楊碧玉  │ 26萬元 │     95年度存字第4155號     │
  ├──┼─────┼────┼──────────────┤
  │  5 │  留文獎  │ 26萬元 │     95年度存字第4207號     │
  │    │  (原名  │        │                            │
  │    │  劉文獎)│        │                            │
  ├──┼─────┼────┼──────────────┤
  │  6 │  曾清平  │ 26萬元 │     95年度存字第4175號     │
  ├──┼─────┼────┼──────────────┤
  │    │  康喜齡  │        │                            │
  │    ├─────┤        │                            │
  │    │  陳育璇  │        │                            │
  │    │  (原名  │        │                            │
  │  7 │  陳怡利)│ 26萬元 │     95年度存字第4125號     │
  │    ├─────┤        │                            │
  │    │  陳怡萍  │        │                            │
  │    ├─────┤        │                            │
  │    │  陳怡娟  │        │                            │
  │    ├─────┤        │                            │
  │    │  陳怡瑾  │        │                            │
  ├──┼─────┼────┼──────────────┤
  │    │ 熊江富足 │        │                            │
  │  8 ├─────┤ 27萬元 │     95年度存字第4410號     │
  │    │  張秀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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