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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趙雪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人
宋愛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05年度醫上字第2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及27抗字第30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醫上字第24號民事事件承審法官自接案以來,均不調查相關事證,且雖曾以書函送卷由某些法院選擇的單位表達意見,惟內容並非事實,故認承辦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就上開事件聲請承審法官郭顏毓迴避。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均係與調查證據有關者,且並未釋明承審法官就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在客觀上有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難以聲請人主觀臆測之詞,而認聲請人就上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為有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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