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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2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邱育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2號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竺金榮間假處分事件,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720號提存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72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即新臺幣伍拾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即明。而依同法第106條規定,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抗字第1704號裁定,供擔保為假處分執行,曾提供擔保辦理提存;嗣迭次聲請變換提存物,最近一次係依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720號辦理變更提存物。茲因該提存物屆期,再聲請變換云云。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變換以相同面額,即新臺幣5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對於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既無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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