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竺金榮間假處分事件,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720號提存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72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即新臺幣伍拾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即明。而依同法第106條規定,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抗字第1704號裁定,供擔保為假處分執行,曾提供擔保辦理提存;嗣迭次聲請變換提存物,最近一次係依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720號辦理變更提存物。茲因該提存物屆期,再聲請變換云云。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變換以相同面額,即新臺幣5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對於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既無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