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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6號

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6號

聲請人
曹文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洪于琇、曾莉欣間因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107 年度醫再字第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參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本院107 年度醫再字第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而上訴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繳納裁判費2 萬3,923 元(見本院卷第21頁及其背面),準此,上訴人已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2,923 元(計算式:已繳2萬3,923元-應繳1,000元= 溢繳2萬2,923元),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溢繳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裁判費2 萬2,923 元,應依前開規定以裁定返還之,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