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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81號

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紀文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81號

聲請人
王滋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沃華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 條亦有規定。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5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107 年8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確定裁定卷第97頁),而聲請人於107 年9 月18日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5 頁),尚未逾30日之聲請再審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若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得逕行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 號、61年台再字第137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 條之1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7 規定,於聲請再審亦準用之。另當事人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69年台聲字第1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再審原告不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及本院98年度抗字第1554號、98年度再抗字第33號、99年度再抗字第6 、13、29、42號、100 年度再抗字第5 、23、42、50、60號、101 年度聲再字第75、114 、206 號、102 年度聲再字第1 、25、38、57、68、75號、103 年度聲再字第24、50、76、107 、120 號、104 年度聲再字第26、62、70、122 、139 、164 號、105 年度聲再字第20、32、58、68、118 號、106 年度聲再字第29、68、99、130 號、107 年度聲再字第14、22號等確定裁定(下合稱歷次確定裁定)。核其再審理由,固認原確定裁定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惟僅泛稱原確定裁定與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14號、106 年度聲再字第130 、99、68號裁定理由大同小異,及本件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5 項準用第4 項規定之適用,且該條項為特別法,應優先於修正前民法第828 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故伊行使優先承購權無庸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云云,然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表明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22號確定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其聲請再審難謂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再審原告上述實為指摘本院98年度抗字第1554號確定裁定如何違法,而與原確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之理由無關,難認聲請人已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有具體之再審事由。況聲請人本件再審理由就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5 項規定與民法第828 條第2 項之適用問題,與聲請人之前就歷次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由為相同事由(見原確定裁定卷第59至83頁),聲請人自不得執同一再審事由更行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認不合法而應予駁回,則聲請人另就歷次確定裁定主張有再審事由云云,即無須逐一回溯審究是否合法及有無再審理由,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8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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