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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9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明發周美雲林政佑

抗告人
簡菊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盧建中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裁定法院定期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9年9月2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3頁)。抗告人迄未補繳,亦有裁判費查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1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抗告人雖提出記載其委任莊榮兆為訴訟代理人意旨之民事委任書,惟未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但書許可,莊榮兆自非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除以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本文規定情形為抗告理由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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