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陳張月美
- 訴訟代理人
- 江淑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所為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