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葉育秀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洲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秋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哲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補充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