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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傅中樂吳燁山趙伯雄

上訴人
葉育秀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被上訴人
李秋美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補充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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