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3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346號
- 抗告人
- 周守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東義間分配異議表之訴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108年度上字第13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5日收受本院裁定,於108年12月3日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