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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謝碧莉王本源林晏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22號

上訴人
買芳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822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具狀向第三審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查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對於本院於108 年9 月17日所為108 年度上字第822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第1 項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2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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