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范光明
- 訴訟代理人
- 柯劭臻律師
- 被上訴人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虹映
- 訴訟代理人
- 宋嬅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意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10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