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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2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玉珮何君豪徐淑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29號

抗告人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H. Lawrence Culp Jr.
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張炳坤律師

      楊智全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訴訟救助制度係為保護無資力之當事人,避免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困窘,相對人為法人,無因支出訴訟費用致生活困窘之情形,對其會員之生計亦無重大困難,相對人得向其會員收取會費以支付訴訟費用,卻維持無資產狀態以達拒繳訴訟費用之目的,係濫用訴訟制度。又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已罹於時效,就逾越第一件訴訟之請求金額已無勝訴之望及執行必要;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範目的係為保障疑有職業疾病之勞工,惟相對人之會員並未經職業疾病之認定或鑑定,與該條規定不符。況相關法律亦無假扣押強制執行費用得准予訴訟救助規定,故原裁定維持原處分准相對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等語。

二、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以其會員或會員家屬任職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RCA公司),經抗告人併購RCA公司後,接管RCA公司位於桃園、竹北及宜蘭廠房,繼續使用上開廠房至81年間關廠時為止,因RCA公司及抗告人未提供完善防護用具、教育訓練及工作環境,致相對人之會員及家屬於任職期間接觸有機溶劑及廢液,生命、身體及健康受有損害,向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原法院108年度全字第195號裁定(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裁定)准許相對人免供擔保,得對於抗告人之財產於新臺幣30億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情,有系爭執行名義裁定在卷可參(見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全聲字第4號卷第6至9頁),堪認本件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依上說明,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抗告人辯稱本件訴訟救助,應審酌當事人資力云云,委無足取。

㈡相對人之會員或會員家屬於93年間選定相對人對抗告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歷經原法院9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審理,並認抗告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情,有系爭執行名義裁定可參,足徵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尚須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抗告人雖辯稱本案訴訟已罹於時效且相對人之會員未經職業疾病之認定云云,惟是否罹於時效及相對人之會員是否因抗告人前揭行為罹患職業疾病,仍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揆諸首揭說明,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抗告人此部分所辯,亦不足為取。

㈢強制執行程序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相對人為職災勞工請求損害賠償之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自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就原應依法繳納之執行費用,聲請暫免繳納,故抗告人辯稱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費用無准予訴訟救助規定云云,顯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法院依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2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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