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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9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雅玲林玉蕙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99號

抗告人
吳明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一昇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4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抗告人於105年6月30日簽發面額175萬2000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屆期提示未獲兌現,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命抗告人給付,雖獲勝訴判決確定。惟抗告人係因向相對人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簽發系爭支票交付相對人做為部分買賣價金。系爭土地因欠缺相對人擔保可供建築及臨路,抗告人已撤銷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解除契約,及提起返還買賣價金訴訟(下稱系爭返還買賣價金訴訟),目前該訴訟於最高法院審理中,為避免相對人於強制執行獲償後進行脫產,致抗告人獲得系爭返還買賣價金訴訟勝訴判決卻求償無門,乃聲請於最高法院就該訴訟判決前,延緩執行程序或變更、延展執行期日。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竟駁回其聲請,經其提出異議,復經原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明有文。又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則為同法第10條第1、3項所明定。經查:

㈠抗告人於106年11月14日持原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504號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9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27066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迄未終結,此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

㈡抗告人嗣於107年1月2日提出原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3號「准予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原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予停止執行」之裁定、原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號提存書,聲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停止執行程序,經司法事務官於107年1月2日通知相對人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原法院已於107年3月15日以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判決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原法院於107年5月17日以上訴不應許可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7年7月27日以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6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相對人於107年9月10日提出之上開判決、裁定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查。是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之事由業已消失,應續行執行程序。

㈢抗告人於107年10月1日又以系爭支票原因關係之前揭事由聲請延緩執行,並提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43號判決(即系爭返還買賣價金訴訟之判決)之上訴狀、上訴理由狀、補充上訴理由狀及本院函文等件為證。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於同年10月16日具狀請求繼續執行。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之情形,是抗告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能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07年10月19日以106年度司執字第2706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不服提起異議,原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核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抗告人除對於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之上開裁定提起異議外,並於107年11月14日具狀對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07年10月31日」106年度司執字第27066號駁回抗告人異議之裁定(抗告人係於107年11月6日收受該裁定),提起異議,且已併送原法院審理(見原審卷第7頁),原法院應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9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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