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黃乾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聲請再審程序亦準用之。
二、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109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並告確定。是聲請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首開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據上論結,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