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郁珊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懿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建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被上訴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被上訴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被上訴人
- 中國輸出入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被上訴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被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被上訴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被上訴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被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被上訴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被上訴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夙婷
- 被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被上訴人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怡君
- 被上訴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彗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炳煌律師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至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志宏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1月29日判決,嗣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然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判決前之110年1月1日已變更為林志宏,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於110年2月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