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57號
- 上訴人
- 簡錕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喬政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簡敬尊(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簡懷義(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簡世明(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簡愛珠(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簡銘鋒(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簡敬尊、簡懷義、簡世明、簡愛珠、簡銘鋒為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採相同見解)。
二、查林阿魚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送達前之民國109年12月22日死亡,簡敬尊、簡懷義、簡世明、簡愛珠、簡銘鋒(下合稱簡敬尊等人)及上訴人為林阿魚之繼承人等情,有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則簡敬尊等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