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65號
- 上訴人
- 潘文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玉瑛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肆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及提起第二、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8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4萬5,7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7,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前揭規定補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