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

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重瑜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

上訴人
潘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上訴人
劉玉瑛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7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系爭兩筆土地同屬兩造共有,且無因使用目的或法令限制有不能分割之情形,上訴人請求合併分割,並無不合。爰斟酌該兩筆土地面積共45平方公尺,位於南門市場內,前後臨市場私設通道,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出租供攤商使用等情,認以原物分配,由被上訴人分得如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暫編地號1762- 24⑴部分,上訴人分得如該附圖暫編地號1762-24、1762-35部分為適當,兩造仍得以其分得土地出租供攤商使用,足以兼顧系爭土地分割後之經濟效益;並參酌全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意見,由被上訴人補償予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上訴人新臺幣5 萬7,629 元,俾符兩造利益及公平原則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本其自由裁量權所定分割方法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