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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6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蕭胤瑮袁雪華鄭威莉

上訴人
潘文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玉瑛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肆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及提起第二、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8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4萬5,7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7,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前揭規定補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6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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