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賴劍毅陳君鳳楊雅清

上訴人
ZENITH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雁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呂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雁瑜為上訴人ZENITH INTERNATIONAL LTD.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銘燦,於民國於109年6月18日變更為黃雁瑜,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ZENITH公司董事職權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67-169頁)。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為黃雁瑜,其於110年2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參照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4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