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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34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嘉烈陳筱蓉高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346號

抗告人
周守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東義間分配異議表之訴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108年度上字第13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5日收受本院裁定,於108年12月3日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34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