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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97號

撤銷當選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游悅晨

上訴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典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維學間請求撤銷當選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2月3日對本院108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而本件為請求撤銷當選決議事件,並非關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涉訟,核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爰裁定命補正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9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當選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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