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91號
- 抗告人
- 簡菊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盧建中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裁定法院定期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9年9月2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3頁)。抗告人迄未補繳,亦有裁判費查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1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抗告人雖提出記載其委任莊榮兆為訴訟代理人意旨之民事委任書,惟未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但書許可,莊榮兆自非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