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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4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胡宏文朱慧真陳筱蓉

上訴人
范光明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映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複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10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4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