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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2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徐福晋陳月雯蕭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吳妍萱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政義造型名店即梁曜威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兩造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案號:原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9號),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0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乙節,有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原法院救字卷第11頁)。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04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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