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吳妍萱
- 訴訟代理人
- 孫瀅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政義造型名店即梁曜威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兩造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案號:原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9號),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0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乙節,有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原法院救字卷第11頁)。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04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