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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抗字第7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蔡和憲邱靜琪藍家偉

異議人
李慧曦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㈠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㈡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3 人處以罰鍰之裁定。㈢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㈣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12月26日所為108年度國抗字第76號裁定不得再抗告,且非屬上開得提出異議之裁定,異議人對之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7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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