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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7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79號

抗告人
謝冠玉
相對人
鍾學文

      鍾坤撝

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鍾學文與鍾坤撝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參加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8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准許抗告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六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相對人鍾坤撝參加訴訟。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鍾學文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203號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參照)。

二、抗告人聲請參加訴訟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鍾學文主張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土地及坐落編號4 所示土地上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00 ○0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均係伊借名登記在相對人鍾坤撝名下,伊已終止與相對人鍾坤撝間之借名登記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鍾坤撝將附表編號1至7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並將系爭建物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伊,經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在案。惟相對人鍾坤撝已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29日將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予抗告人,並經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作成107 年調字第359 號調解書(下稱系爭調解書),相對人鍾坤撝同意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抗告人已付清價金,倘相對人鍾坤撝於本案訴訟獲敗訴判決,因相對人鍾學文已就系爭土地為假處分強制執行,系爭土地將只能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鍾學文,抗告人則無從依系爭調解書辦理系爭6 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為輔助相對人鍾坤撝聲請參加訴訟。詎原裁定認抗告人就本案訴訟僅係經濟上利害關係,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另為准許抗告人參加訴訟之裁定。

三、經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鍾坤撝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予其乙節,業經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業據其提出系爭調解書為證(見原法院重訴字卷第68頁)。本件相對人鍾坤撝於本案訴訟如受敗訴之判決,相對人鍾學文即能依本案訴訟判決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成為系爭土地所有人,抗告人則不能依系爭調解書請求相對人鍾坤撝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反之,倘相對人鍾坤撝於本案訴訟獲勝訴判決,抗告人即得依系爭調解書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成為系爭土地所有人,抗告人即可免受不利益,應認抗告人聲請參加訴訟為正當,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參加訴訟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坐落地段      │地號  │地目│面        積│ 應有部分 │
│    │                  │      │    │(平方公尺)│          │
├──┼─────────┼───┼──┼──────┼─────┤
│ 1  │桃園市蘆竹區蘆興段│  31  │ 田 │   2,379.06 │3分之1    │
├──┼─────────┼───┼──┼──────┼─────┤
│ 2  │桃園市蘆竹區八股段│898-1 │ 田 │   2,445.66 │3分之1    │
├──┼─────────┼───┼──┼──────┼─────┤
│ 3  │桃園市蘆竹區八股段│898-2 │ 田 │   1,011.64 │3分之1    │
├──┼─────────┼───┼──┼──────┼─────┤
│ 4  │桃園市蘆竹區八股段│ 905  │ 田 │   2,886.08 │3分之1    │
├──┼─────────┼───┼──┼──────┼─────┤
│ 5  │桃園市蘆竹區八股段│ 908  │ 田 │     140.23 │3分之1    │
├──┼─────────┼───┼──┼──────┼─────┤
│ 6  │桃園市蘆竹區八股段│ 910  │ 田 │     176.01 │3分之1    │
├──┼─────────┼───┼──┼──────┼─────┤
│ 7  │桃園市蘆竹區八股段│ 912  │ 田 │     613.01 │3分之1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7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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