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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21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靜女曾部倫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21號

抗告人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凱鈞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2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2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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