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90號
- 異議人
- Highberger,Kakita,Specner & Turner MAF Corp.
- 法定代理人
- K. Hung(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異議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又依同法第495條規定,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因認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下稱原裁定),具狀聲明不服,依上開規定,應視為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裁定提起抗告,因異議人非該裁定之當事人,並無提起抗告之權,本院乃於108年7月25日認其抗告不合法而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見本院卷一第291頁),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