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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上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劉素如

上訴人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根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消上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萬2,67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8,47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萬8,47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消上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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