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根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消上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萬2,67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8,47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萬8,47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