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和憲邱靜琪藍家偉

聲請人
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采婕

藍佩芸

林文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家慶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若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駁回其聲請,殊無另為調查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僅主張財產為相對人或其原董事林順昌所控管,無任何現金資產為現任董事執有,惟其就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