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鄭純惠蕭胤瑮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農會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7年度救字第177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77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3號等多件准伊訴訟救助之裁定可資釋明等語,為其論據。惟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且聲請人另提出之自行繕打「美國在台協會密訊2」

節文、新北市三重市區公所民國107年9月10日函同意補助新臺幣(下同)4,000元急難救助款,均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